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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实质是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承担为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其要求和条件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是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


    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2 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法律对两者责任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当用工单位在选择派遣单位时,若对方在资质和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能力稍有欠缺,在劳动纠纷产生时就会因为对方缺乏承担应负责任的能力,负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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