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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单位异常纳税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劳务派遣公司,成立于 2016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派遣相关经营许可,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018年,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劳务派遣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17年涉及以下风险点:


    1.该企业 2017年实际开具发票金额 4000万元,增值税应税收入为 200万元,差异 3800万元。


    2.该企业有张某、李某等六人次,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未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3.该企业增值税税负较低,且连续三年亏损。


    4.该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填报的人数(1000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700人)人数不一致。


    5.该企业 2017年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金额过大,且长期变化较小。


    (三)纳税评估


    1.案头分析


    某市税务局根据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劳务派遣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存在票税差异,由于是劳务派遣企业,可能企业属于正常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抵扣。需要核实企业开具发票信息详细项目,确认收入扣除抵扣项目后,增值税计算是否准确。


    (2)企业可能存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同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纳税申报类错误问题;可能存在企业一人多派的情况;可能存在伪造他人工资,虚列工资支出的问题。需要核查企业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必要情况下需要延伸检查另一方企业工资支付相关情况,约谈相关两处取得工资收入的当事人。


    (3)企业税负低于本地该类行业税收负担率平均值80%,企业可能存在少计增值税计税收入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多列支出、少计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需要核查企业增值税计税收入、抵扣项相关核算资料及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企业所得税核算账簿资料。


    (4)企业连续亏损,可能存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对比本地同类行业利润率,核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5)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数据错误的问题;可能存在未将全部人员进行全员明细个税申报的问题;还可能存在企业多列工资支出,虚增增值税计税抵扣项目,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核查企业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数据及相关收入成本账簿资料。


    (6)企业其他应付款大于 200万,其他应收款大于 200万元,金额过大,且长期变化较小。企业可能存在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利用往来账编造收入、成本等虚假财务信息,编制账外账的情况;可能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发票情况。需要核查企业往来账资金明细情况、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账簿资料。


    2.核查情况


    针对风险点分析和案头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对企业账簿凭证、纳税申报、发票信息、合同协议信息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企业相关人员、派遣经营场所、银行账户信息等进行了依法询问、勘察、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多项涉税问题:


    (1)查阅企业人员花名册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比对, 300人未进行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查阅企业工资单,300人在企业领取工资超过六个月,企业仍按试用期管理,未给该300人办理社保费代缴业务,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了社保费相关收费项目收入,并且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中注明了代付的工资和社保费,该部分社保企业并未为职工代缴,企业在开具的发票中虚列代付社保项目,多抵减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


    (2)核对企业劳务派遣合同与发票开具信息,企业与A、B公司之间存在一人多派情况,查实 6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未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万元。同时核实发现对合同约定甲公司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派遣公司也计入了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数,企业多列支三项费用 5万元。


    (3)查阅企业劳务派遣合同与发票开具信息,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 50人到某建筑公司从事三个月建筑零工业务。建筑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企业支付各项费用 300万元,其中中介费 50万元,人工工资150万元。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该 50人工资。查阅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企业花名册中未包括该50人,也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查阅企业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企业无法提供临时用工合同,也无法提供 50名人员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且该建筑公司人员仅为 150人,建筑业务属于该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辅助性业务,派遣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 10%,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确认该企业属于虚构人员名单,虚开劳务派遣发票300万元。


    (4)查阅企业劳务派遣合同和相关银行、现金、往来账等科目,发现企业从被派遣单位收取了劳务派遣合同未列明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等 200万元,企业挂往来账进行开支。企业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将该类收入并入到代发工资中,企业实际并未给派遣人员发放该笔工资,该类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差额可抵扣项目,企业扩大抵扣项目,少计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


    (5)通过核查企业往来账目,发现企业和部分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长期的固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目,通过延伸抽取了该几个用人单位公司发票联和用人单位留存的派遣合同发现。企业开具的发票联和存根联数据不一致。企业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挂往来款,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企业少计收入 400万元。


    (6)核查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职工工资、社保费缴费记录等资料发现,向试用期临时工支付的工资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且金额较大。企业没有代缴社保,也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通过深入核查分析,向试用期临时工发放的实际工资数均和企业账务中工资单记载数不一致。询问财务人员,金额不一致主要是公司暂扣了该临时人员的全年考核奖金,待年底再一并发放,但是相关扣除的工资,账面上并没有反映。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再发放工资的证据资料,该企业虚造工资发放数据,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行为。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了实际发放的临时人员工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00万元。


    3.评估结果


    该企业的税收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增值税方面。该企业收取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等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少计收入 200万元;收取的临时工社保费、公积金实际未缴纳,多扣除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 400万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六名职工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未进行自行申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万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收取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 200万元未计收入;企业收取的代发临时工社保费、公积金 200万元,实际未发放;企业编造虚假的职工工资单,多列职工工资支出500万元;对用人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计入派遣公司福利费等三项费用计算基数,多列支三项费用 5万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 400万元;为他人开具虚假的发票,多计收入 50万元。累计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55万元。


    (4)发票方面。企业编造虚假的业务,为他人虚开发票 300万元,取得违法所得 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该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偷税金额超过 50万元,虚开发票金额巨大,依法移送稽查局做进一步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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