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物业公司任维修工。周某在维修设备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相关待遇。而面对周某的索赔请求,劳务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是实际用工方,事故也发生在物业那里,理应由其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周某是劳务公司的人,自己只是临时用工,理当由劳务公司来赔。两家公司互相踢起“皮球”,让周某很迷茫。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可见,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是为派遣工办理社保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显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周某赔偿。另外,如果物业公司未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务公司,以致劳务公司未为周某办理社保,那么,物业公司的行为无疑给周某的工伤保险权造成了损害,应当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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