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即被派遣至某高校从事清洁工作。因高校开展的活动多,杜某经常在8小时之外被安排搬桌椅、打扫活动场地卫生,但从未拿过加班费。半年后,杜某要求学校支付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来支付。杜某便去找劳务公司讨要,劳务公司以自己从未安排杜某加班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杜某的加班费究竟该谁来给呢?
派遣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费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工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故派遣工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者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派遣工。
本案中,学校应当依法向杜某支付加班费。如果拒不支付,杜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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