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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人员权益受侵害所引发的纠纷建议




    在现有法律规范引导下,对于劳务人员权益受侵害所引发的纠纷,司法机关应能够厘清不同用工模式下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当国内企业直接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人员时,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当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公司或者机构,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国内招用劳务人员时,适用对外劳务合作规定,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兜底责任。同时,也不能够放任国内企业在相关责任中隐身,国内企业作为海外工程项目的直接受益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之中应新增关于在海外设立独资、合资企业与联合体等机构的国内企业的责任承担规定。国内企业应对其海外独资企业、联合体侵犯劳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其海外合资企业侵犯劳务人员权益的行为,依据出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相比海外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劳务人员在国内法院向国内企业索赔显然更为高效。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可成立专门的对外劳务合作主管部门,建立公共的非营利性对外劳务合作平台,积极与外国缔结双边协定或者多边公约,统一国家间劳务人员权益保障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大程度上杜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无资质运营、不规范运营等问题,多方位保障海外工程中外派劳务人员及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现有的对外劳务合作法律规定无法满足劳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内企业在海外项目地设立公司或者机构并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募劳务人员的用工模式属于对外劳务合作。这种用工模式在成为国内企业规避雇主责任的有效手段的同时,也增加了劳务人员权益损害的风险。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工伤等意外事件时,主要是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纳的备用金先行获得赔偿,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规范运营的现象依旧较为常见,一旦发生工伤,劳务人员可能需自行垫付后再行索赔,这造成劳务人员无法及时得到救治等问题,需要另行作出规定赋予在海外设立公司或者机构的国内企业一定的责任。依据国内企业在海外承包工程主体的性质区别,可具体分为海外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联合体。


    首先,若劳务人员受雇于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独资企业,那么国内企业虽不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但作为直接受益方,也应规定国内企业对其海外独资企业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劳务人员在海外实际所享有的权益与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不符、劳务人员提供劳务受害时,劳务人员既可以向国内企业索赔,也可以向国内企业设立的海外独资企业索赔。


    其次,若劳务人员受雇于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的联合体,与海外独资企业的情形类似,国内企业也应对其在海外设立的联合体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海外工程承包中的联合体是指国内有关企业与外国企业间通过联合体协议结成联营组织,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向业主承揽工程,对内通过协议明确内部分工与责任,共同经营。这种连带责任规定可以敦促国内企业主动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对劳务人员权益保护内容,提升劳务人员权益保护水平。


    最后,若劳务人员受雇于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合资企业,那么应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内企业协助劳务人员进行索赔的义务,若劳务人员索赔不成或者国内企业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应由国内企业对其海外合资企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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