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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派遣管理中的人员必知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中侵害外派劳务人员权益的典型行为包括:第一,对外承包工程的国内企业违法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者转包;第二,对外承包工程的国内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招工并且拒绝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中介机构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一切费用支出与管理。因为法律强制赋予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无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采取上述任何方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应直接认定外派劳务人员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分包、转包合同或者为规避劳动合同关系而签署的其它类型合同均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面对侵害权益的行为,外派劳务人员最直接的救济路径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现行法律下最为可行、有效的救济路径。曾有外派劳务人员诉请中介机构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被法院驳回,依据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外派劳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只能是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总包商或分包商),而非可能存在的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个人、缺乏资质的中介机构偿付能力较低,依法直接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索赔可避免外派劳务人员在纠纷发生后盲目起诉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个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获赔几率。

    海外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是劳务人员权益受害的重灾区。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独资、合资公司或者联合体之后,为节省成本,可能通过国内代表处或者直接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招工,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禁止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招用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因此,因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公司或者机构与劳务人员之间签署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应属于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由作为直接招工主体的国内企业承担雇主责任。


    若劳务人员是通过国内个人或者没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被派出至境外工作,在法律层面,理想状态下,当劳务人员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不符时,劳务人员可以寻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协助,如果未获得赔偿或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协助,还可以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兜底性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层面,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假借资质、层层委托等操作下,劳务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实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此时,劳务人员可首先将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显现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作为索赔对象;其次,若未依法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那么劳务人员可选择向直接对接的个人或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索赔,依据现有司法实践,在劳务合同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缺乏资质而无效后,有法院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判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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