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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雇主与对外劳务合作关系


    在海外雇主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之间,双方订立符合要求的《劳务合作合同》不仅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人员赴外工作的前提,也是其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依据。双方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向劳务人员承担责任后依据合同所进行的追偿等纠纷均属于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适用法有关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在海外雇主与劳务人员之间,海外雇主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形下二者间构成劳动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务人员已经与将其派出至海外企业工作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此时,海外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海外企业作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当发生劳务人员伤亡时,与劳务人员应依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二者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且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依据该服务合同,当劳务人员所享有的权益与合同不符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有协助劳务人员向海外雇主维护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劳务人员未获得赔偿或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协助,还将承担兜底性赔偿责任。而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已经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二者间构成劳动关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依据我国劳动法规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特殊要求为劳务人员提供保障。


    国内企业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对外劳务合作关系主体,但因为海外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海外雇主多为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联合体等,有关部门赋予国内企业按照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要求其境外企业承担相应雇主责任的义务,但国内企业并不与劳务人员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直接对劳务人员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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