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避免直接与外包服务人员存在钱财账务往来
企业不得直接向外包服务人员发放任何工资性质的费用,对于外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当以服务费或承包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不得以加班费、补贴或福利等名义发放。
否则,企业与外包服务人员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2. 明确约定外包合同权责条款,避免存在直接用工行为
将外包服务人员与外包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包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保障等必须由外包公司全部负责;
同时企业与外包服务人员约定,企业与外包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
在外包服务合同中约定,外包服务人员由外包公司进行直接管理,企业仅参与监督。
3. 提前向外包服务人员告知相关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留存其知悉相关权益的文件资料
为规避用工风险,维护公司权益,防止在仲裁或诉讼中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可以要求外包服务人员签署单方的承诺函,承诺已经知晓其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
5. 是否恶意规避参保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常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简单来说,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实际工作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 是否规范缴纳社保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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