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工单位,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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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若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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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用工单位应准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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