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从北京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公开中可发现,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大部分招标公告规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无论招标人支付,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从项目总体金额来说,均是项目的一部分。但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有以下弊端:一是从中标、成交供应商付出的成本角度来说,连同参与招标的公司成本,在同样成本收益率的条件下会产生更多利润要求,无形中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成本有增加的隐患。二是未实现市场调节价机制。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人将此项费用转嫁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往往没有价格协商过程,省略价格比较因素,无法发挥市场调节价机制,无法落实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主体责任。同时,也增加了招标人潜在的廉政风险。
本公司www.laowuruanjian.com提供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 需要的请扫描官网二维码联系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