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王先与B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到期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实际工作岗位、内容等均无变化,而且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获得赔偿。
2. B公司招聘小王后不与其签劳动合同,小王在B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B公司要求小王和劳务派遣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A公司将小王派遣到B公司工作。
3. 小王在B公司实际工作5年,分别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实际上工作岗位、内容等均无变化,而且与每家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均未获得赔偿。
对于以上三种比较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模式,小王如果向仲裁委请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将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仲裁委支持请求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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