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小王开始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与B 公司不再续签,但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再与A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同一岗位工作,在A 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时,小王能否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答:因为小王已经领取过B 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两段工作不能合并处理。小王只能要求A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果小王连续与劳务派遣A 公司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合计六年,A公司将小王派遣至B公司工作,小王为公司骨干,根据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工资,小王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务派遣岗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部分仲裁机构会认为小王与劳务派遣A 公司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但是是行政行为,不能依此认定小王和B公司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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