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用工有“法律关系不同”“合作最低期限不同”“适用范围和比例不同”等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中,法律关系中仅有两方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这种用工形式中,实际的用工单位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法律关系中有三方主体: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通过两种合同、协议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在这种用工形式中,实际的用工单位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2.合同最低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中,法律并未限制最低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有最低期限的限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3.适用范围和比例不同
劳动合同用工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企业设置的所有岗位、所有员工,几乎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不存在岗位性质、人数比例方面的限制。
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则存在限制,比如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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