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
核验范围期限
(一)核验范围
1.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填报期间
相关数据起始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核验材料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4.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5.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6.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新领证企业且未开展业务的可不提供,不包括新换证及未开展业务超过1年的企业);
7.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工资发放凭证;
8.劳务派遣单位职工2023年参保缴费证明;
9.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上述材料请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工作安排
1.1月25日至2月18日,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核验材料要求进行自查。认真梳理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等,查找是否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问题及时整改。
2.2月19日至3月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辖区人社部门提交核验材料。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对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检查工作总结,附件1、附件2、附件3各个汇总表,附件4按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有关要求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发现劳务派遣许可证将到期的,提前60日向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承担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的法律后果。
(二)各区县、功能区要积极与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对接,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底数,做到应检尽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务派遣单位,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
(三)对核验通过的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通过通知书》(附件5)并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盖章。各区县、功能区要将核验结果向社会公示。除公示核验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外,还要公示核验不合格、逾期未参加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为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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