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驾校教练开教练车载着4名学员驶出驾校大门,前去练习科目三路考内容,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案例分析
根据驾校与学员之间的合同,驾校在提供教学服务外,还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此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违反该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害,构成违约。同时,交通事故导致学员人身受到损害,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学员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需注意,行使其中一项权利后,损失得以弥补,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项权利。
本案中,如果教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驾校需要承担雇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责任,驾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教练追偿。如果教练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驾校承担责任,不产生民事责任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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