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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及形式如何界定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以及省外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成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我省用工并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属于需要按照本《通知》执行的企业范畴。




    目前大部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甚至跨省派遣劳动者,只是在单位注册地为职工参保甚至不参保,并未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或者由用工单位代缴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一旦遭受事故伤害后,往往奔波于各省辖市之间、各省之间申请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遇,维权艰辛,而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河南最新下发的通知中,又有怎样的对策呢?在这次通知中,有了明确的说法。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然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升表示,比如李红磊的家人,首先要看派遣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缴纳的话,可以依法理赔。如果没有缴纳,李红磊的家人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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