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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中跨省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前被派遣劳动者在省外就业并且已在河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不过,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前已经发生工伤的,由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继续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对1至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正在享受的定期待遇,应继续由原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对5至10级伤残职工,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工伤参保中断手续后,由原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确保过渡期内原工伤人员的正常待遇不受影响。




    目前劳务派遣单位部分地方单参工伤问题较为突出,这与《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相违背,也损害了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最新通知,存在这种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要进行整改。“对于新增人员,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员名单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申报不及时或者不能按时备案,发生工伤后所有依法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对于《通知》印发后新增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不再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业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


    此外,《通知》对违规问题也做了严肃的详解和说明。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违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弄虚作假办理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相关事宜的,一经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李红磊的家人只要符合工伤条件,就可以进行认定。如果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可以到人社部门进行反映,或者直接走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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