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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劳务派遣相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


    第三十八条  本省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第三十九条  支持职业学校按照本省规定的教职工配备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并保障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待遇。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水平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到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每年不少于七天。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教师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并积极创造条件,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的常态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得薪酬。


    第四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卫生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第四十五条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学生上岗实习前,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三)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


    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五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落户、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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