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有何规定?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主要义务如下: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主要义务如下: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当作管理费或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上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足额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
七、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有什么区别?实施业务外包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并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和规章制度。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适应环境的需要,获得比单纯利用内部资源更多的竞争优势,将本该由自己完成的业务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转为由外部供应商提供的一种经营战略。
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都是由非企业内部人员完成企业工作任务的生产活动过程,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1) 劳务派遣是企业为了满足其用工需求而采取的用工方式;业务外包是企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最大化内部资源而选择的经营战略;(2)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而业务外包合同属于民事承包合同的一种;(3)员工管理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用工单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在业务外包中,劳动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4)法律关系不同。业务外包适用于《民法典》,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九、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十、哪些情形应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有何规定?
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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