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1月入职A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王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B公司出具《外派证明》,载明王某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A公司从事机修及电工工作。王某于 2021 年 11 月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起诉至海门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 2018 年 1 月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至该单位工作,在提供劳动期间,虽于 2021年 5 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未发生任何改变,且一审庭审中A公司自述系王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因客观情况无法在A公司缴纳社保,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故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建立,法院认定王某仍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A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说法:
逆向派遣,或称反向劳务派遣,是指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起实际的劳动关系后,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单位继续劳动。本质上,这种做法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来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虚假的派遣安排,应当被认定无效。劳动者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对于劳动者,逆向劳务派遣往往会使其受到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缺失、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职业发展受限等不公平待遇,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工市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这种行为可能引发其他企业的效仿,形成恶性竞争,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逆向劳务派遣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逆向劳务派遣的负面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对逆向劳务派遣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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