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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派遣临时出国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57号《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派遣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工作必需,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属各单位,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5号《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出国赴港澳考察和改进报批办法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考察和办事。但出访时间不宜过长,人员必须精简。各地和各单位均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下列情况的团组不应安排出访:


    1.考察引进国务院国发〔1985〕90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69号文件列入暂停进口的设备,考察引进省内已多起引进的,同类设备和生产线,考察引进不属世界先进水平的单机设备;


    2.在内地举办的各种学习班、讲习班,要求派学员出国赴港澳实习、见习;


    3.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同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在国外、港澳召开董事会,从而以此为根据要求派人出国和赴港澳的(今后合资企业董事会原则上均应在国内或在深圳召开);


    4.事前未经有权审批出国的机关批准,自行与国外、港澳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擅自决定派人出国赴港澳举办各种比赛或进行互访的;


    5.向华港澳同胞进行募捐或变相募捐;并无重要统战对象邀请和实质性的内容,前往参加国外或港澳同乡会、校友会等活动,以及开业若干年纪念之类的活动;


    6.赴港澳印刷、校对刊物和其他印刷品。


    凡是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单位安排出访的;与出访任务无关系或关系不大,属照顾性安排的;以及出国赴港澳人员中犯过外事纪律错误的,应在出国赴港澳团组中减除。


    二、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海南行政区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五市二区)等有一定审批权限的市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只限于审批下列出国赴港澳事项: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2.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经上级批准和市、地有权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3.为本市、行政区、特区出目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开展与工业、企业有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5.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6.处理和开展旅游业务。


    凡去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外交部审批。


    五市二区的下列出国赴港澳事项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五套班子副职以上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


    2.举办或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


    3.出席国际性或地区性专业会议、学术讨论会、年会;


    4.派遣留学生、进修人员、学者和讲学人员;


    5.派出文化、艺术、体育团、队;


    6.政府间和友好城市间访问活动;


    7.派出劳务人员;


    8.派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深圳、广州市的现行办法不改变);


    9.同港英、澳葡官方来往事项;


    10.其他非经济性的参观、考察以及必须由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县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省直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上,不应频繁出访。确有必要派党政领导干部出访的,应选派符合身份的同志.参加,不要降格以求。


    四、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审批权的五市二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分别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凡与港英、澳葡官方来往和政府间、友好城市间的活动,应先报套外事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转报中央有关归口业务部门审批。


    2.凡属于到港澳地区进行重要的科技交流合作,必须先征得港澳工委(通过省委八办)审核同意后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3.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访(不包括对外贸易),应按照中办发〔1986〕3号文件的规定』自行分别抄报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抄报件发出后二十天没有异议的,才能派出。


    五、审批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西德、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按照中办发3号文件的规定,'应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省外事办公室。通知内容为:派出单位、团组名称、人数、出国任务、派出时间、在国外期限、接待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或临时决定派出的团组,应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外事办公室。发出通知二十天后,仍未收到我驻外使馆答复方可成行。如发现未经通知而自行去上述国家的,将追究有关审批机关的责任。


    五市二区向驻外使馆办理有关通知出国团组事宜时,要根据内容确定联系方式(明电、电传或密电),切实注意保密规定。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上述国家的出国事项,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外事办公室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馆,所需费用由派出团组的单位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外事办公室制定。


    六、对以上所列不应泛出国和赴港澳的,如有审批权的市、地擅自批准派出,省外事办公室在办理发照过程中,有权提出异议,暂缓办理,然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查核。


    七、加强对出国赴港澳经费的管理。各地和省直各单位(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各部门驻粤单位所需的出国赴港澳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各种来源的外汇),应向省财政厅编报年度出国赴港澳用汇计划,并单独立户。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我省用汇计划,分别核定各市、地和省直各单位(含所属单位)以及中央各部门驻粤单位的出国赴港澳用汇计划指标,并通知省外汇管理局掌握执行。由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监督供汇。出国赴港澳所需的人民币经费也要严加控制。凡超过控制指标的,本年度内不得用其他任何人民币经费和外汇派团组和人员出国赴港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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