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审批流程
(一)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申报或现场受理;
(二)组织现场查验;
(三)局领导签批;
(四)制证发证。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十、注意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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