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做好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公司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主动备案。所有持有异地发放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并在我县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需到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用工单位要把好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关。用工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无资质、无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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