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章被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至本市某化妆品厂从事技术工作,由于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所以为小章在外省市缴纳社会保险,小章本人主张应在本市缴费。
问:该劳务派遣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
不正确。根据《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例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做法不正确。若这样做,按规定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因此,用工单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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