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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代缴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谁担责


    牛某系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招聘职工,被派遣至C公司工作。2022年5月的一天,牛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2022年9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认定牛某受到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为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此前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工伤保险代理协议书,约定由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替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办理相关事宜。2022年1月起,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省社会保险中心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


    后牛某家属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支付牛某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省社保中心回复称,牛某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为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在社保中心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虽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不是牛某受到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因此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能承担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牛某家属应向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出相关待遇诉求。牛某家属不服该回复,故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真实的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私相授受这一法定义务为我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


    本案中,牛某系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招聘职工,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牛某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其应当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内以自己名义向社保经办机构为牛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未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牛某发生工伤,应当由A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相应费用。牛某家属以牛某在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而非在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工作遭遇工伤为由,申请省社会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亦违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法院认定,省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牛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以自身名义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而不能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明确禁止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委托其他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发生工伤时因参保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由职工遭受工伤时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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