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或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企业可以与劳动力短缺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共享劳动力的用工模式。
企业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首先应当与涉及到的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非由原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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