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论著观点,劳务派遣资质的有无并不对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实质影响,没有获得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或是获得许可后许可过期,许可被撤销、吊销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应当成立、存续。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可以部分证实——“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简单来说,资质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无资质并不导致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转换成用人单位、认定成实际存在劳动关系。
但无资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应当面临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下的罚款。
用工单位这边,因为其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派遣协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违法行为的成立负有过错,故其与派遣单位应对在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侵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对用工单位而言,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要注意审核合作单位的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才能免予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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