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风险点
(一)招聘条件设计不合法,存在就业歧视风险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责任承担风险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加强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在一定情况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
(一)规范招录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限制条件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歧视。如,用人单位要求不招聘新冠病毒阳性康复者、户籍为某某地的劳动者等情形,则属于就业歧视,将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二)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如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被派遣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派遣职工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该约定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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