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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劳务派遣管理人员权益保障


    海外工程承包越来越频繁,国内企业从直接承包逐渐转变为在项目地国家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者联合体承包当地工程,而不使用国内企业主体直接作为总包方。造成上述变化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部分项目地国家对于外国承包商作出了本地化的要求,即总包方必须是在项目地国家注册的合资公司或者联合体。另一方面,国内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与风险,可能会利用海外项目公司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避免国内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被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国内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方式,第一是以国内企业名义或者海外项目公司在国内所设代表处名义招工,实际劳务人员直接与海外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第二是由海外项目公司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招募劳务人员。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更为常见,但同时,为节约成本,实践中部分国内企业选择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常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这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还存在假借资质;既不依法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未曾约定落实外国雇主购买保险的义务;收取高额保证金等违法情形。劳务人员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在国内,规模显著、偿付能力强的国内企业往往是劳务人员索赔的第一选择,但依据现有法律,国内企业与劳务人员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劳务人员向国内企业索赔无法律依据。这也是劳务人员无法申请认定工伤的主要原因。在国外,诉讼成本高昂,鲜少有劳务人员选择在国外诉讼请求国外雇主支付伤亡赔偿金。实践中甚至还存在海外项目公司直接通过国内个人中介招募劳务人员的情形,更是将劳务人员权益保障义务置之一边。




    我国目前规范海外工程外派劳务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1993)、《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发布,2017修正)、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各法规、规定对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区别于国内工程承包的规定。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未适用或者未正确适用上述法规、规定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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