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有利于整合劳动力市场信息,促进劳动力市场分工及专业化,尤其是有利于更及时、便捷地满足一些用工单位的临时性用工需求。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对于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 长期从事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诉江苏B果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系长期从事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定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1月21日 第7版
2. 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梁某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来源: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3. 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程某某诉刘某某、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4. 用工单位不得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黄某诉苏州某公司、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5. 服务外包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提供一定工作条件,应认定劳动者为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诉某服务外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服务外包公司与用工平台签订的承揽合同内容实质上类似劳务派遣协议,服务外包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提供一定工作条件,应认定劳动者为被派遣劳动者,服务外包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原吴县市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1年6月17日
6. 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成立劳动关系——王某某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正通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具有劳务派遣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成立劳动关系。
案号:(2022)新民再86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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