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以及海外工程项下的外派劳务共同适用1993年《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频发,已经影响到了海外工程的正常进行。考虑到中国企业国际形象并出于为了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责任,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用工行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做出定义,即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与一般对外劳务合作最明显的区别首先是有关国内企业直接承包海外工程项目;其次是所派遣的劳务人员受雇于有关国内企业,而非外方雇主。前者是区别于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的最关键要素。
实践中,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将劳务违法单独分包、转包,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个人外派劳务人员,但司法实践应着重从有关国内企业是否直接对外承包、实施工程来判断外派劳务人员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从而正确适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对外承包工程与对外援助项目,海外工程项目中的对外劳务合作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据与海外雇主所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向海外工程项目派遣劳务人员的活动。本文所称的海外雇主包括国内企业在国外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联合体。而依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作为国外雇主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其派出劳务人员,属对外劳务合作。因此,从目前海外工程外派劳务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的整体制度框架设计来看,国内企业在境外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联合体应作为海外雇主,通过国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用劳务人员的用工模式属于对外劳务合作,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即使国内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在海外项目地设立公司的方式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同时,在对外劳务合作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不影响各主体间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的成立,当发生纠纷时,仍应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本公司www.laowuruanjian.com提供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 需要的请扫描官网二维码联系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