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等7人陆续接受A公司人事邀约到A公司面试,双方在微信中约定了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每周6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超过规定出勤时间则另计加班。
面试合格后,7人到A公司报到上班,从事一线生产相关工作,但A公司工作人员却要求杨某等7人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地点在A公司,工资由C公司发放。工作后还发现,员工的社保是由D公司代买,同时自2021年11月开始工资未如期支付。
2022年1月17日,杨某等7人突然收到B公司以短信方式发送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B公司单方通知杨某等7人自2022年1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与A公司的项目终止。杨某等7人多次向上述四家公司追讨工资,四家公司却互相推诿,劳动者讨薪无门。
2022年2月,杨某等7人向珠海市金湾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金湾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批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袁琼律师作为其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律师。
【律师办理】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杨某等7人,在认真听取其案情陈述及诉求后,抽丝剥茧、反复研判,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拖欠的工资金额如何确定;
2.受援人应向上述A、B、C、D四家公司中的哪些公司追讨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针对上述问题,法援律师协助受援人收集公司考勤、工资发放方面的证据,同时多方查询A、B、C、D四家公司的关联性。
在法援律师的多次沟通之后,C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杨某等7人支付了2021年11-12月的工资,但B公司则以2022年1月已终止与A公司的项目合作为由,拒绝支付2022年1月的工资,并让杨某等7人向A公司追讨。
法援律师对证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认为应当由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单位即B公司向受援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要将实际用工单位即A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迫使其参与庭审,以便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在确定诉讼策略后,受援人向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裁决B公司向杨某等7人支付2022年1月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75467.6元,裁决书生效后,B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员工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劳务外包、外包公司联合用工等复杂的问题。
A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为规避用工责任,将劳务外包给B公司,由B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用工风险转嫁到B公司,B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又委托C公司支付工资、D公司代买社会保险,存在复杂的联合用工的情形。
当实际用工主体、人事外包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由于复杂的用工情况、劳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劳务外包公司履约能力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劳动者维权可能会非常艰难。
在此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签订单位是否与用工单位一致、劳务派遣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工资给付是否合理等问题,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当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寻求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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